学生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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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业务,属于经济合同行为。责任广泛,学生保险承担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伤害门 诊医疗或者疾病住院医疗等多种保险责任。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学生保险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生保险论文精选篇1

浅谈学生体育伤害保险制度

摘 要:当今学校以独生子女为主,对学生在体育课安全日益重视,给教师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学校体育教学中为了安全而"因噎废食"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教师为了避免学生在体育课上发生意外,采取消极的教学方法,高难度项目减掉了,易出事故的项目不要了,一些学校的体育器械干脆拆卸下来,刀枪入库。体育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增强学生体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体育教育,如何更好地保障学生安全,如何不因噎废食,因易出安全问题而让体育课打折扣,成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探讨,为学生体育伤害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关键词:学生 体育伤害 保险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项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中显示,家长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2.24%。 从这项调查中不难看出,家长认为学校存在安全隐患,这其中上体育课不安全又占了很大的因素。由于对安全的重视,很多家长出于儿女的保护而出现对体育课的负面认识。

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参与体力劳动少。为了孩子的安全,部分家长人孩子以上体育课就请假,还有家长认为多给孩子买补品就能保证孩子身体健康。由于以上这些想法,导致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学生肥胖现象增多,致使学生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数量增加;反之,由于女生为了保持苗条的身材,过度节食导致低血糖、低血压的慢性病的出现。这种对学生安全问题的错误认识,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健康隐患。那么,如何在保证学生安全和体育锻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成为现代学校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时常见诸于各大新闻、媒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多发,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究其原因,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主要由于:

一是体育锻炼场所、设施、器材老旧、年久失修、缺乏维护等安全措施不完备引起的伤害;二是学生正常体育活动中缺乏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意外伤害;三是教师的过错或失误以及错误的指导造成的伤害事故;四是体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造成的伤害事故;五是有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上述种种,不仅严重威胁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也使越来越多的学校被推上被告席,已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发展及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也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应研究与制定合理对策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

三、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途径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和北京等地方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问题都很重视,但制度的完善尚需时间。

政府拨款办理校方(园)责任险,,国家教育部发文要求所有的中小学校都必须购买“校方责任险”。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的政府拨款在学校推行了“校方责任险”,不同省市的赔付金额并不相同。

虽然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问题都很重视,但制度的完善尚需时间。

四、主要结论

问题的出现呼唤着解决问题办法的产生,要全面彻底地解决问题就要完善预防和补救措施。笔者认为,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如何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首先,安全问题要以预防为主,也就是从安全问题的源头抓起,消灭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这是解决学生安全问题的首要环节,由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篇幅所限在安全的预防方面不多做论述,请专家和读者参阅其它文章,带来不便之初敬请谅解。

第二,就是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我们在认真预防的同时还会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伤害,我们就要及时做好补救工作,将伤害造成的损失最小化。预防和补救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1.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立完善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是投保经费的来源问题。相比之下,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有专门的《中小学健康促进法》,并建立保险机制为学生做意外伤害的保险,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健康教育促进会”负责处理而不是由学校负责处理,责任也不是完全由校方承担。因而,建立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险机制,确保学生与学校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2.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从法律上明确事故责任方以及赔偿方式,给学生参与学校各种各样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设立一张保护网。不仅减少了校方所承担的责任、解除了校方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确保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得到相应的赔偿和保护,促使更多的家长理解和支持学校组织的活动。也许惟其如此,才能避免目前在学生参加一些活动问题上因噎废食的消极的、不作为做法,并且解决目前许多受伤害学生得不到赔偿和保护的问题。

3.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学校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共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如不实行学校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还是会出现一些纠缠不清的情况,从而造成当事各方的利益的不平衡与受损,危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通过国家保监会的强制政策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经营,使学生伤害事故险的市场化逐步步入正规化从而避免混乱与违规,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伤害险市场化运作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生伤害险”应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建立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险机制是一个非常系统化的复杂工作,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思考、探讨与研究。不仅如此,除了需要教育工作者的紧密跟踪研究之外,还需要广大保险行业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合作与共同研讨,从而为建立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险机制提供一个必要的理论与实践的坚固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体育报》,12月20日。

[2]李新彦、王淑军:《让伤害远离孩子们》,《人民日报》,11月30日。

[3]代小琳.教育部官员称所有中小学校都必须购买校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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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精选篇2

浅析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失业现象已逐步演变成了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文章首先对大学生失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意义,最后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失业保险;制度完善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招统分”政策彻底废除,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而且自1999年以来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换,使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急剧膨胀,因此毕业人数也迅速增加,如全国高校在的毕业生为107万,到时则高达660万,①考虑到以往毕业还未就业的学生累计达150万,因此将有810万的学生面临就业问题,而在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只有1221万,②其中还有很大部分都属于劳动密集型岗位,这部分岗位并不十分适合大学生,这意味着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极大的竞争。

(二)大学生择业心理过高

很多大学生毕业的职业选择预期心理过高,将自己的择业范围锁定在第一劳动力市场,期望就业稳定、工资较高、劳动条件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有更好的职业前景,而且倾向于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其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因此该市场的竞争力很大,导致了一部分人力资源的闲置,但是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岗位却出现了空缺现象,这样便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将会呈现递增的现象。当一个社会群体的失业率突破一定界限时,社会的稳定性将会受到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学毕业生失业现象非常普遍,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已经有了读书无用的消极思想。因此,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知人群,其失业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宣示效应,挫伤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而且,大学生长期失业的状况使得毕业生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一旦形成过激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给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缓冲机会,平抑他们的挫折情绪。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去过渡、进入社会的角色,这不仅可以直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国务院在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校期间并没有履行缴费的义务,所以他们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因此,如果给应届毕业生发放失业保险金,就违背了失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在1988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③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应当是《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规定的这类群体,而且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有助于拓宽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完善必定有助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促进大学生再就业的需要

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十二五期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如广大的西部地区实行“三支一扶”、“进村进社”政策,让大学毕业生回到农村地区比较薄弱的医疗,教育,以及乡镇和街道办的社保或基层的旅游事业单位工作。这些政策与措施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了国家引导与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初衷。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失业保险的立法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将大学生失业纳入该保障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各大省市为解决大学生失业的问题而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例如河北省出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生当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人失业保险范围, 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湖北省在8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大学生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其中规定“对大学生实行见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按照规定发放其基本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中规定“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其中规定了学生实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以及实习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当地劳动委员会备案,还规定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广东省江门市制定的《江门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了“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可以从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国务院可以先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其不仅要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险项目、保险标准、保险期限的具体实施和操作作出细化的明确规定,而且还要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其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应做出详细的规定,由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缴费的义务,国家和学校承担80%,学生个人承担20%。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失业保险的各项具体措施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到位,也只有这样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才能够真正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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