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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免费下载篇1

浅谈大学生实习保险机制构建

【摘要】阐述校企合作是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提出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应构建大学生实习保险保障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应用型本科人才实习保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高教界逐渐形成了一股新的潮流,即普遍重视实践教学、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国内的诸多高校近年也纷纷在教育教学改革的探索中注重实践环境的强化,因为人们已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学生社会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对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应用型本科重在“应用”二字,要求以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育观为先导,以在新的高等教育形势下构建满足和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学科方向、专业结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要求各专业紧密结合地方特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从教学体系建设体现“应用”二字,其核心环节是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为适应人才培养观念的创新,目前国内各应用型本科院校积极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建立和健全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努力促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是对传统教育教学体制机制的一种改革与创新,特别要在校企合作教育的模式下,设计培养方案及其实施办法。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按照应用型人才的成才规律安排和组织实施教学,主要在产学合作、教学方法等方面实施重点的改革和创新。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和特殊的组成部分。需要由学校和企业高层领导出面,成立相应的合作组织机构,并将双方合作的日常工作落实到双方的具体部门。形式可以是一(校方)对多(多家企业),或一(校方)对一(每一家企业)。

首先,学校应在培养目标、培养标准、课程体系构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寻求企业的全面合作,特别是应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使其在直接承担教学工作、成为学生在企业的导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其次,在真实的环境下学习是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对学生在企业学习(实习)阶段的安排给予特别重视,并注重实效。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实习保险保障机制构建是校企合作有效化的重要保障

应用型本科院校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使命,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决定了应用型本科院校需要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行“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实践教学模式。

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制度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学校教学改革重点加强的方面。随着高校学生实习规模的扩张,实习功能的变化,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实习伤害事故的不断出现,实习制度面临严峻考验。实习对学校、实习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旦发生实习伤害事故,不仅牵涉到受害学生和学校,还牵涉到提供实习场所或岗位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公正,不仅遭遇实习伤害之痛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维护,而且会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会严重挫伤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阻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度健康、有序地推进,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法规的缺位。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关于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对于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仍是空白。由于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所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由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身份还是学生,实习期间并不与实习单位构成正式劳动关系,不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由此不仅给受到侵害的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困难,也给提供实习机会的企业单位和学校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因此有必要构建实习保险保障机制来保障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实习伤害事故。

对学生而言,建立实习保险保障机制。可以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学生到企业真实的工作岗位顶岗实习,其工作环境的安全风险较校园而言会有所增加,一旦发生工作伤害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以后,及时治疗及经济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由于兼具学校学生和企业实习生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因而由学校还是企业来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难以界定明确,一些学校和企业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因为一次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伤害赔偿问题而陷于停滞或中断,影响校企合作的长效化。

对学校而言,建立顶岗实习保险保障机制是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环节。目前,诸多院校的顶岗实习活动还存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尤其是保险保障机制上的缺陷。大部分院校只是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或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真正发生学生的工作伤害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时,往往只能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文本,缺乏统一的事件处理标准及流程,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与实习单位谈判。

对企业而言,目前接纳大学生实习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校的请求,二是企业为节约成本。而在接纳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中,企业始终是作为享有更多主动权的一方,学校和学生更像是“弱势群体”。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原本对毕业生的需求欲望并不强。出于人情的因素接纳了学生实习,一旦发生实习生工作伤害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安全生产技术指标,久而久之,企业与学校合作就失去了兴趣,形成了校企合作“一头热”的现象。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主 动找学校联系实习学生,但实质上,这种校企合作的出发点更多是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因此,一旦发生实习生工作伤害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也就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常常会出现实习单位推脱赔偿责任或拖延赔偿时间、减低赔偿金额的情况。

三、大学生实习保险保障机制构建的实践

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例进行探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作为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于长期坚持的“崇尚实践、知行并重、坚持走实践育人之路”的办学传统,已经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实践育人”的办学特色,在工程教育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学校紧紧抓住教育部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的契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的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从而实现办学理念、模式、特色、声誉的进一步提升,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工程技术人才。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教育部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有关精神,密切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遵循“解放思想、开放借鉴、校企共赢、精心组织、持续改进”的原则,深化工程教育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深化“互利双赢”的校企合作,在企业深度参与下,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着力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适应企业一线需求的高素质工程师。

为进一步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充分保障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益,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实施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将商业实习保险引入实践教学过程中,建立实习保险保障机制。

学生实习过程中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所不可回避也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而一旦发生实习伤害事故,作为实习学生组织管理方的实习企业和学校都将无可避免地卷入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的旋涡之中。这必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将毫无疑问地削弱用人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意愿,而这又将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客观地说,实习伤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单是事故责任不清晰,学校、实习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其责任能力的有限性,确实也难以承担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费。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有效地救济与保障实习事故中受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又可使实习企业和学校豁免于沉重的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一些院校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商业保险角度分析,实习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现阶段我国在处理实习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两种保险形式。但他们针对的是不同性质的学生伤害事故,因而保险性质也有所不同。实习责任保险设立的基础是实习企业、学校及其教师的侵权行为,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学校是被保险人,实习学生是保险中的第三人。实习学生人身健康安全受到企业、学校及其教师的侵害,保险人则以赔偿者的身份代替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学生因企业及学校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以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是学生及其家长在审视学校实习环境、实践教学设施等外在因素之后,经过考虑决定是否投保。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学生身兼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重身份,学校只是为学生及家长购买该险种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并不是保险的当事人。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以减轻学生及家长的经济压力。此种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且其赔偿限额往往极其有限,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目的。实习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在校学生在实习过程因实习企业及校方的原因导致实习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企业及学校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于实习企业及校方依法对实习学生应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校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转移这方面的风险,从而有精力从事正常的教育活动中。因此。实习责任险范围应该具有更大的空间。

实习责任保险是以实习企业及学校侵权责任为要件,借以拓宽企业及学校赔偿途径。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不完全以学校的侵权责任为要件,无论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只要发生意外事故,并引起学生疾病、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都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形式,针对所有的学生意外伤害。实习企业、学校及其教师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预防,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因此,实习责任保险对当前应对企业及学校侵权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最初是为解决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而设立的,也称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9月,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研讨会在大连召开。与会代表们针对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并一致认为应尽快推行这一险种。初,国内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几家规模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试探性地推出了这一商业险种,主要针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这一险种的突出功能在于将实习企业和学校的事故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构建了实习伤害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社会承担”之道。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在本科应用型卓越工程师培养过程中,主动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合作,探讨建立学生实习的风险保障机制问题。作为北京市教委风险管理顾问的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合作,试行逐步将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扩大,将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的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学生的实践教学纳入到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范畴,为在校大学生的实践教学提供商业责任保险保障。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由学校出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此举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大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保障了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了实习伤害事故纠纷,进一步推进了校企合作,维护了校园和谐稳定,促进了高等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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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

摘 要:为保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政策不具有强制性,大学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责任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保障大学生参保后相关待遇的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法律化势在必行,本文从法学角度分析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以期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和法律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法律化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10月25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19号),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国务院印发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规定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这些举措使绝大多数大学生在发病时都可以获得帮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患大病无保障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减轻了各高校支付医疗费用的沉重负担,解决了多年来高校医疗费用普遍严重超支的状况。但改革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第一,大学生参保采取自愿原则,缺乏强制性,而高校和大学生常常都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参保,最后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第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使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第三,大学生医疗保险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胜明确,以至于大学生在投保过程中顾此失彼,其利益未得到切实的保护。

为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学界对大学生医疗保险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就许多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比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原则性问题、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构成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等等。通常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应该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四个部分组成,只有这四个部分完整的组合在一起才能够使大学生切实的享受到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优惠。而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部分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因此应该具有强制性[1]。但这些讨论都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讨论的,以法学为视角进行的探讨少之又少。同时,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范也仅仅处于政策层面的调整,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范仍未见踪影。笔者认为只有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构建范围内分别认定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特征、性质、种类等问题,并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定位,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让大学生医疗保险顺利实施,实现期望的制度价值。

二、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概览

一国的保险业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都已经十分发达,大学生医疗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十分完备,大学生的利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对国外大学生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能为我们大学生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借鉴和实践支持。

在德国,大学生作为低收入人群的一部分被纳入法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大学生医疗保险是强制的,在国立或者国家认可的高校进行注册的前提是具有保险公司开具的医疗保险投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大学生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相关费用标准和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内容都是由政府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美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社会保险型,在医疗保障方面政府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从制度的制定到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商业保险十分发达的美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大多是自愿的,全民的保险意识十分强烈,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投保程度很高,同时在校期间,政府和学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确保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系列的服务[2],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国社会保险主要由互助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其他类医疗保险构成。高校大学生被归类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定居在法国的工薪阶层和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健康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在法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体系是强制性的。

由此可见,在国外很多国家在大学生医疗保障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实行全民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国民(包括收入低者和无收入者)都必须参加一定形式的医疗保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参加医疗保险大多有立法做基础,[3]政府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均扮演了法律制定者和实施监督者的角色,使大学生医疗保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世界卫生组织在早些年就提出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卫生保健发展策略,作为无收入人群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他们的医疗保障责任。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也相应的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4]

三、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视角分析

鉴于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探视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的相关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法理依据

国家在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选择。大学生医疗保障是国家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在国家医疗卫生方面采取的一项公共政策,它有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理念。[5]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选择。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其具有鲜明特殊性。该群体长期处于校园中,没有收入来源,其支付能力较低,同时该群体身体健康状况偏良好,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对其自身来说属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购买医疗保险的经济支出纯属多余项目。这也是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之后的几年里大学生的投保率依旧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之一。但是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身负祖国的未来,其利益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可以给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祖国建设的新动力。将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

大学生医疗保险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则体现了法律价值平衡之要求。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无可厚非,这保障了大学生中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高校中也不乏家庭条件优越和在校期间就兼职创业的大学生,这一部分大学生的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宽裕,在购买城镇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使大学生医疗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法理原则的体现。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法律定位

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应该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四个部分组成,[6]那么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应当如何处理四部分的相互关系呢?笔者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部分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是兜底。城镇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做的制度选择,将大学生纳入其中也是出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考虑。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补偿性,强制性、保障性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因此大学生缴纳城镇医疗保险理应具有强制性,这不仅仅是从维护大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鉴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而大学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则应处于补充地位,商业保险的购买只是在城镇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升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水平,是否购买或者购买什么险种都要视大学生个人的经济情况而定,因此需要采取自愿的原则。在除此两种保险以外的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中,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需要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经济情况和大学生参保情况实行地区统筹。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关系的法律适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关系也体现在这四种制度之中。大学生医疗保险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而城镇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因此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制适用社会保险法进行是为合适的选择。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经济条件相对宽裕,参加商业保险只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水平,同时已经有城镇医疗保险作为基础,从某种角度讲能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已经脱离了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在商业保险中其可以以一般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出现,而不再需要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大学生的在商业保险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可直接参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在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中,则要视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直接参照政策执行即可。

四、完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国内外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有限;另一方面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体现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上就是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7]因此,完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我们应该尽快出台综合性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立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明确政府、高校、医疗机构和大学生个人4个主体,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问题出现以后各方的责任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各方主体自觉履行自身的义务,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将高校对大学生疾病预防等工作内容及责任纳入法制的范围,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给大学生真正的带来实惠,增加大学生投保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海荣、周绿林、林枫.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1):742-747.

[2][4]孙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3] 张洁.新医改背景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5] 余青.浅析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D].武汉科技大学,.

[6] 苏晓玉.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7] 钱锐.大学生保险本体问题研究[J].黄山学院学报,,(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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