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股权集中度的构成与现状

| 恩琳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掌握股权集中度的构成与现状,欢迎阅读!

股权集中度的是什么意思?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区别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股权集中度是衡量企业的股权分布状态的紧要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

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

股份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自从诞生以来,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制度的演进,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相应的,股权集中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历程。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相对集中阶段、高度分散阶段和重新集中阶段。

1.相对集中阶段。

最早成立的股份企业可能要算英国于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企业,用于垄断英国的海外 贸易并经营管理其东方的殖民地。到19世纪末,股份制度在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以及一切公共事业部门得到了进展,逐步成为了企业紧要的组织形式。

这一时期的股份企业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股份持有相对集中,在私人股东中,紧要是少数私人家族持有大多数股票,一般超过50%。由于是家族控股,所以此时的大财团都有私人家族背景。在美国,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时著名的私人家族就有杜邦家族、 福特家族、梅隆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这些家族控制的大财团在制造业、金融业、铁路及石油开采和提炼等行业均居于支配地位。

2.高度分散阶段。

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进入大企业时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企业股票持有呈现高度分散趋势。在美国,从1929年到1976年,在大约一半以上的企业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了约75%以上,在五分之四的企业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了50%多。以美国最大200家非金融企业1929年12月到1974年12月股东数目为例。1929年,在这200家企业中,有47%的企业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下,而1974年拥有同样股东人数的企业的比例只有4.5%;1929年拥有200,000—499,999个股东的企业占200家企业的比例只有1.5%,1974年该比例已上升到10.5%。这意味着美国200家最大非金融企业从1929年到1974年股东数量大幅度增加,持股分散化程度大大提高。

3.重新集中阶段。

自二战结束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以退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保险企业、投入银行、共同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入者逐渐崛起。它们以灵活的经营行为、广泛的业务范围、新颖的服务方式见长,成为最具竞争力的投入场所,从而吸纳了巨额的社会闲置资本。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投入者又将资本投向股票市场,成为股票市场的紧要交易者。随着企业股票逐渐向机构投入者手中集中和机构法人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大企业的股东主体亦由大量的个人股东转变为少数机构法人股东,企业股票持有重新集中化的进程已经开始。在美国,机构投入者的持股比重在战后初期仅为百分之十几,70年代中期达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进一步上升到40%,进入90年代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机构投入者比重首次超过个人股东而居优势。1995年,美国机构投入者的持股比重已经超过50%,在最大1000家非金融企业中的持股率已从1987年的46.6%上升到57.2%,在个别大企业中的持股率已达到70%以上。在日本,战后初期个人持股的比例曾达到70%,但在以后的经济恢复和进展历程中,股票逐渐向法人股东集中,法人股东取代个人股东成为大企业股份的紧要持有者。法人持股的比例,1960年为53.2%,1970年为59.6%,1980年为70.5%,1990年为72.1%。在德国,机构持股的比例也达到很高的水平,包含非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养老金和银行在内的机构法人持股比例,1970年为52%,1990年达到64%。

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股权集中度从相对集中到高度分散再到重新集中,经历了一个轮回。认清这一历史背景,对于研究股权集中度的决定因素意义重大。其一,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可知,股权集中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适应一定经济进展阶段与制度环境的产物。其二,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历程探寻其变迁的内在力量,也可以给我们的研究提给许多启迪和帮助。

股权集中度的构成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股权集中度的现状

1、股权高度集中

股权集中度一般通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指标,即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在公司总股份中所占比重来衡量。

2、国有股占比重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另一特征就是这些股权又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据调查,上述1135家上市公司中,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49.9%的第一大股东中80%以上是国家机构和国有法人。这主要由于我国最初股市融资的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及股票的计划额度制管理模式等因素。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国有股比重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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