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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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的生产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受到损失而给子补偿的一种方式,是降低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农业保险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业保险论文篇1

浅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摘要: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内农业保险公司层出不穷。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体现出经营主体多元化、保险方式灵活化、保险品种多样化特征,同时也存在着法律制度缺失、不良选择和道德失信、补贴资金见底、巨灾风险规避式微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的法律规章制度,做好农业保险行业的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体系;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科学化管理水平,以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完善确保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思考

一、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检视与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检视。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试办、探索、停办、恢复、滑坡到快速推进的曲折进程。从准商业化独立经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盈利性经营,再到政府或其他部门试验的政策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艰苦的探索。起,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国内组织形式各异的农业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开辟了我国农业保险快速推进的新起点,至今方兴未艾,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是上海“安信模式”,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于9月,国内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二是四川“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立于10月,国内第一家专业性外资农业保险公司,以“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优势寻求生存,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

三是吉林“安华模式”,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2月,是东北地区的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的模式;四是垦区“阳光模式”,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于1月,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填补了国内相互体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五是浙江“共保体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成立于3月破茧而出,是一种“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六是江苏“联办共保模式”,正式选定此模式,即政府和保险公司组成责任共同体,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和沟通协调,由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公司牵头组织核保、精算、理赔业务;七是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开始于8月,北京市政府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由政府购买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全国率先采用了“政府补贴保费+补助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模式。

此外,其他省区还成立了渔业互保协会及谷物、果树协会等风险互助协会。宜安、江太、长城等保险经纪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民合作社和农户提供业务咨询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扩展到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全国各省市,推动了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1、经营主体多元。

和以往专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农业保险不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四川“安盟模式”除外)。一是过去由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自负农业保险盈亏的状况已成历史,多家农业保险公司相继组建成立,加入到农业保险的队伍中来;二是过去仅有保险公司办理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步演变为保险公司经营和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办农业保险两类,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农业保险风险的多主体格局;三是多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介入形成了农业保险的良性互动。通过龙头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基层机构组织、带动农民集中统一投保和联合共保,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形成了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共担风险、均沾利益。

2、保险方式灵活。

一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集中体现在“统保”上,对一些应该统一参保的农产品或农业自然条件恶劣的区域强制性保险有利于规避投保人逆向选择的风险,从而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减小灾害损失。如上海市自主探索的以乡或村为单位进行投保的“统保”政策。自愿保险集中体现在农业保险合作社上,是按照农户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同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合作组织;二是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再保险是相对于保险而言的,是政府与再保险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由政府购买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未超出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的风险将由原保险公司承担,超出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的风险将则直接向再保险公司索赔。任何一家农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风险都是有限的,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体系实现了风险互补与转移。

3、保险品种多样。

一是基本险品种多样化。基本险的提供主体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对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建房等领域的覆盖。如种植业中的水稻、大豆、小麦、玉米、油菜、大棚蔬菜、瓜果、林木、花卉、食用菌等品种的保险;二是补贴险品种多样化。补贴险的提供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指政府可承担的补贴办法,如对种植水稻和养殖生猪、奶牛、家禽的农户实行普惠基本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存在的不足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结过去经验、学习国外管理方法的过程中取得一些成就,在分散农业风险、恢复农业灾后重建、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探索时间短暂、先天禀赋不足、后天发展畸形,农业保险的模式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缺失。

首先,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工具,除了政府重视、政策支持、财政支撑之外,还必须辅以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日本早在1929年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以补偿受灾农民,美国1938年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逐步形成了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础,为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管理和政府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有《保险法》和《农业法》笼统涉及农业保险。《保险法》和《农业法》虽适用于农业保险领域,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很难在保险法得到充分法律支撑;其次,由于我国农业保险长时间不能持续发展,导致农业保险的相关制度也不能长期持续建立,缺乏完善的长效体制、机制。如缺乏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只有一家保监会在监管整个保险行业,对农业保险的监督组织尚未建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缺乏农业风险的区域规划制度;缺乏对农业保险稳定的优惠、补贴制度;缺乏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制度。

(二)不良选择和道德失信。

农业保险除了应对突如其来的自然风险之外,还要应对较大的市场风险和人为风险,这主要集中在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上。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的分散经营,农民风险意识落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比较大,一些农户对风险性较大的险种积极投保,对风险性较小的险种消极投保,造成了信息不对称,投保失衡的不良选择问题。不良选择问题还体现在近年来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化肥、农药、种子尽管有政府的大力补贴,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仍然难以让农民的生产兴趣提升起来,很多农民不再愿意选择种地,将土地撂荒种树,导致农业保险的投保人主体也在日渐萎靡。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一些被承包后的土地不再被作为农业用地使用,而是作为厂房、交通、住房用地使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保主体的流失和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此外,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比较高,如个别农户故意人为造成牲畜死亡套取赔款,增加了保险业经营者的人为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些自然的和人为的风险都是现代保险模式框架内应该解决的问题。

(三)地方政策补贴资金见底。

在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中,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中央承担的比例为保费的35%~40%,省级政府为25%,市县为15%~20%,农民为20%。按照保费补贴规定,在地方政府对保费补贴的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才能给予资金支持。实行保费补贴先由地方政府配套,虽然能够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然而对于粮食主产区、商品粮棉基地、贫困农业县、革命老区来讲,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使县级配套资金增加,县区财政不堪重负,补贴资金捉襟见肘,有的市、县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压缩本地农作物和畜产品的参保比例,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开展。

(四)巨灾风险规避式微。

如果说农业生产是“露天工厂”,那么农业保险就是这个“工厂”的“稳定器”。尽管我国农业摆脱了过去“一年受灾害,三年难翻身”的局面,但农业基本上靠天吃饭的特点没有变,农业仍然是丰收前景的不可预知产业。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业生产高度的时间和空间的相关性以及灾害的系统性决定了灾后的灾情次生性,一旦灾害来临,很可能是灭顶之灾,除了农作物颗粒无收外,还伴随着农房倒塌、疾病丛生、畜牧疫情蔓延、财产失窃的多重危险。农业保险也曾经是单一化投保、大手笔赔付、高风险运营行业。“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曾经使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巨灾准备金积累的时间较短,准备金缺口严重,甚至有些地区尚未设立准备金。农业再保险市场也由于有效供给不足、风险分散渠道狭窄、分保成本相对较高等问题,使得大量风险集中于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无法得以有效分散,成为保险经营机构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巨大隐忧。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规章制度,做好农业保险行业的顶层设计。

一是在法律规章层面上,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性保险不同,它不仅风险大,而且关系国计民生,更关系农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一般意义上的农业法和保险法难以对其产生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投保主体、服务对象、组织方式、被监督方式、政府的补贴原则、政府的作用及地位等都尚未明确和有效落实,较大地影响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发展。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应尽快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讨论、起草、制定、出台、实施。法律应明确区分农业保险与一般性商业保险的不同,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全部实行法定保险。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性质、目的、作用、经营原则以及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法可依,规范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农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在制度和体制机制层面上,应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农险模式进行完善。如制定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特点的财务审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透明翔实,通过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农业保险的资金运行范围和数量,避免出现地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见底的情况出现。再如,做好东、中、西三大地区农业风险的区域规划的顶层设计,三大区域的不同省、地区还可因地制宜,做出适合省情、市情、县情的中层设计。还如,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经营承包制度,严控18亿亩耕地面积保有量,对于耕地逐步集中的现状,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确保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的需求量。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体系。

一是组织管理体系。国外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政府主持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如加拿大设立部、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日本的农民共济会,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我国应尽快成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局并在省、地、县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以形成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组织保障,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承担制定全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补贴标准和指导地区费率厘定的任务,同时监管全国农业保险运行情况。省级农业风险管理局接收上级部门领导,负责市县农业保险险种和费率厘定以及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县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局主要做好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指导工作,监督和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本地农户农业保险保费的收缴和成灾理赔工作;

二是准备金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备金体系,能够提高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水平,避免资金链的中断。法国农业保险准备金的50%来源于保费收入,另外50%由政府预算列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巨灾准备金来源,既可以从承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也可以从保费收入的结余金额(扣除留成利润后)的剩余部分提取;政府巨灾准备金的来源是本行政区财政按政策性农业保险收入以一定比例安排预算的资金。巨灾准备金应封闭运作,循环使用,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名义擅自挪用。农业巨灾准备金主要用来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部分的赔款。

(三)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是业务宣传水平。保险公司应借助现代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相关知识,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和参保素质。如培养一大批能讲会说、业务精通的保险推广人才,通过电视讲座、网络视频讲座、免费向农户发放农业保险简易读本、村舍农业保险知识巡回讲座等传播方式让农户了解农业保险的重大作用,增强其主动规避农业风险、积极参保的意识。讲座要图文并用、切实生动、实事求是,借助一些自然灾害的真实事例,比较投保与未投保农户之间的利益得失,增强趣味性和说服力;

二是技术服务水平。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要努力提高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规避由于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对保险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如保后跟踪技术和理赔核实技术,避免有些投保人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正当赔付,对于人为故意造成农业财产损害的,保险经营机构应不予理赔。建立农业风险预测制度,划分农业风险预警等级,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收集整理农业灾害及气象数据信息,做好农业风险的识别及度量,提高自然灾害的预测水平和农业产量的产出预期准确度,以提前做出正确合理的科学决策。全面掌握对不同自然区域的灾害发生条件,明确农业风险区的划分。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探讨[J].山东大学,.

[2]吕晓英.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可持续性的模拟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院,.

[3]董云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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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篇2

试谈农业保险运行模式

摘 要:本文对比分析了农业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及天津市农业保险模式的演变,在借鉴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商业保险

在我国,农业问题举足轻重。但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的性质以及灾害无常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应运而生。早在十九世纪,世界上已经有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险的运行模式已由单纯的政府主导、单纯的商业运作,过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而现今,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仍是保险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对比分析

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指农业保险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内容,其划分方法多样,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商业公司型、互助保险型、基金运作型、农业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业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商业运作型、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型3种模式。本文主要根据政府企业不同合作方式来划分,三种模式具备不同的优势和特点: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经营,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出险后赔款由政府财政兜底。前苏联、东欧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商业运作型,商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农民自愿投保。这种模式与经营其它险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负责承保理赔服务、自担风险,没有政府任何干涉。我国在1992年至前后,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实现农业保险供给。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型,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由政府统一制定经营运行规则,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日本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比较分析

――政府主导模式。从苏联和东欧历史看,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供给农业保险时,政府使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农民通常被强制投保,所有在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农作物、设施等均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农业获得的风险保障广度和深度较高,能够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额支付赔款、经营管理费用、大部分保费,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之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人才和技术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给的农业保险资金压力大,服务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且专业技能缺失,导致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很差。最终,利用该模式运行农业保险的国家均采用了其它模式进行转型。

――商业运作模式。1992年至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保险业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农业保险供给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为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承保,并提供理赔服务。相对于政府主导模式,商业运作模式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保险公司也利用人才技术优势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保险服务质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无法实现“应保尽保”,保费规模逐年萎缩,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一度降低到7.3亿元,市场并未解决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根本原因无非是“买不起”和“不愿卖”两个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失去财政兜底,而农业保险自身又存在的“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的问题,厘定费率较低必然导致“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局面,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如果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提高费率,以补偿高风险、高成本带来的经济损失,农民又会认为价格过高而不愿购买。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导和商业运作模式都难以保证对农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很多国家地区开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结合则能发挥两种模式的优点,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即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原本就有的经营农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大大节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导工作;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补贴下,更有力量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并且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行业创新和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都有好处。但如果该模式中政府与商业主体合作不善,则会在运行中暴露出两种模式的不足,财政压力过大且运作效率低下、专业人才和技术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二、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启示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险运作领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对我国政策性农险运作有如下启示:

(一)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时,就曾经颁布过《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并在1947年又将其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从组织结构、政府职责、强制保险范围、费率厘定、赔款计算、政府补贴到再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都在通过多个环节对农业保险提供大力支持和补贴,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费补贴,通过提供农险费率直接补贴(比例因险种而异,一般为投保农民所交保费的50%-80%),占财政补贴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联邦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可达商业保险公司农险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的20%-25%,还鼓励各州政府根据实际州财政情况提供额外专项补贴;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凡参与农险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一律免交其他税赋;四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由独立的市场主体承保

西欧和美国是利用市场充分竞争,降低农险运营成本较典型的区域。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交给专营机构来运营:西欧是由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竞争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美国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来承办。竞争的结果促使业务质量提升和服务水平改善,推动农险行业快速发展。

三、天津市农险运行模式的演变

天津对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索由来已久,从最初的强制保险到纯商业运作,历经曲折,最后选择了政策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初探阶段(1981-1995年)

在此期间,天津初步探索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保的模式运行,借助市政府 “全乡保、全镇保”强制保险支持,天津市农险迅速发展,并在1993年达到顶峰,保费收入354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达4.2亿元,各县镇投保率达到80%。

(二)完全商业运作阶段(1996-)

与全国情况相同,天津也在此阶段探索由市场化手段供给农业保险。政府不再支持保险运营,改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自行承保、自担风险,致使农业保险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遇到难题,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也无法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底,农险保费收入一度降到3.72万元,提供风险保障仅有1382万元。

(三)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阶段(至今)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逐步成熟。天津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政府给予投保种养两业的农民70%的保费补贴,给予投保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农民30%的保费补贴,并降低资金相对紧张的涉农区县财政负担。保险公司强化承保和理赔服务,技术手段上采取分散业务、集中办理的统保方法;理赔服务方面,根据“服务农民、专险专人”的原则,确定人保各涉农支公司指定专人受理农险理赔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没人买”和“没人卖”的问题。

截止9月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390万元,实收保费2663万元,直接赔款2456万元,综合赔付率78%,综合成本率83%,承保利润375万元,为天津新农村建设提供了45.98亿元的风险保障。

天津对农业保险“政府支持+商保运作”的运行模式已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深度和广度稳步提高。但在实际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农险的具体运营;二是政府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三是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缺失,一旦出现重大灾害,会导致严重亏损,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值得怀疑;四是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主体没有降低运营成本的压力和动力。

四、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支持保障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参照日本模式,根据天津具体气象和地理环境情况,对关系民生问题的特殊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从制度上规范农险经营的各个环节。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扩大险种范围,在继续承保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新险种,陆续将瓜类、肉牛、工厂化水产养殖等在农业生产中影响较大的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参照美国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达到80%),我市在财政承受范围内逐步提高5-10个百分点;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坚持农险独立核算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进行补贴;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来防范农业出现巨灾风险。

(三)培养市场主体

根据天津目前的人才技术情况,逐步培养多家政策性农险的经营机构,比照西欧做法,提供同等补贴和税优政策,鼓励开展竞争,促使经营方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控制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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