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方面的论文

| 小龙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范围最广、保障内容最多以及运行机制最复杂的社会保险项目。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论文篇1

浅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主要存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形式,这两种医疗保险方式定位不同,互为补充,且不能够相互取代。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分析商业保鲜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好的相互补充和融合的对策,这对于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相互关系

一、引言

我国医疗保险形式主要存在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因病、工伤或者生育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治疗和基本生活问题,是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扶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属于健康服务领域,是一种健康保险,是由当事人事先向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比如平安、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只要当事人触动启动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两种保险方式都能够在当事人患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和联系。

二、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1.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从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保险,是国家贯彻医疗卫生政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绝大多数百姓的医疗保险任务,属于一种制度保险,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一种金融产品,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需要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只要在触动相应的赔偿条款时,保险人就能获得经济赔偿,而且保险额度往往没有限制,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购买不同额度的商业医疗保险。

(2)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从政策和法律制度上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只要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就必须要参加,并按规定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而商业保险则不存在强制性,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且只有在买卖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才会实施。

(3)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机关设定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意在提升全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推出的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4)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范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统账结合”的原则,为全国的劳动者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服务,因此其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最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及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而商业医疗保险只对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但能够根据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多少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险服务,往往是交费越多,医疗保障水平就会越高。从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来看,显然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要明显高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5)医疗保险费的负担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且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三方所承担的缴费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是根据个人的基本收入来确定,这对于调节人民收入具有一定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的公平性。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则完全由个人承担,且基本上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赔付率和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投保人的缴纳比率和赔付额度,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健康水平和医疗需求来确定投保险种和投保份额。

2.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是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国的医疗保险领域,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1)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

早在中共十五大时,中央就明确指出政府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只能够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运行原则和基本特点,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的水平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已超过了90%,在城镇则达到了99%以上,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医药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迫切需要得到多样化的医疗保险保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有限且保障人群庞大等因素的限制,社会医疗保险显然很难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而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参保人每年缴纳几十元,其余以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且对城镇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上限进行了设置,一般不能够超过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城市职工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仅仅和社会平均工资持平,因此在高昂的物价和医疗费用面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处在相对低的水平,很多家庭依然难以独自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随着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积极开发个性化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在医疗健康保障方面的多元化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仅仅超过5000万,相对于14亿人口的国家来说,这个覆盖比例显然还是很低的。以保险服务相对发达的广州为例,商业医疗保险开展相对活跃,但是业务量总体上并不高,在健康保险的投保率上只有12%左右,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商业医疗保险所占的比例高达85%。这说明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所起到的作用还相对较小,但是潜力巨大,因为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积极引导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2)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上起到重要作用

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实现,商业医疗保险在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能够起到很多的支持作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仅仅要涉及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涉及到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以河南省为例,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就遵循先试点、再推进、最后全面展开的方针。先选择安阳市以及扶沟县等地市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然后根据试行结果再对方案进行调整,最后再向河南其它的地市进行推广,这个过程就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从河南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来看,当新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时,经历的时间较长,再加上涉及到一些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化过程,在制度改革的空白期间,商业医疗保险能够相应的解决一部分人群医疗保障问题,显然对社会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很好的支持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经过近十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已经包含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市里的一些无业居民,以及农民工,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在某些地区并不能够自由流转,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就相应的存在着一些难题,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对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3)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障有了更高的需求,国家政策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但是即要实现对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又要覆盖到更多的人群,就需要国家不断增加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投入。目前,虽然采取提升单位的缴纳比例和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的方式,来分担国家的资金投入,但是这种全面的医疗保障方式仍然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比如日本,在全民医疗健康保障方面非常普及,但是个人却依然负担二成到三成的医疗费用,从这个比例上来说也是不低的。不过人们对商业保险却相当青睐,这些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小病及时得到医治,大病手术能够及时进行,以及患者身故之后还能继承一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用。另一类则是以三大疾病:癌症、心脑血管疾病以及急性心肌梗塞为保险的大病保险。这两种方式的商业保险显然即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又为国家财政减轻了负担。另外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障也没有存在广泛的覆盖策略,其全覆盖范围仅仅包括65岁以上老人,对于年轻人则主要推广商业医疗保险,从而形成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这点上来说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相互融合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且相互促进,两者的有效融合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补充功能。

(1)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定位,遵循“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当然这个低水平也是一个相对浮动的概念,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会得到相应的提升。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是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不可能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这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深挖个性化医疗保险的服务形式,建立多元化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同时,政府要积极的扶持和引导,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从而让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2)政府要从整体上掌控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针对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短期以及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针对这些目标,逐步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来对当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进行合理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够和社会医疗保险形成类似的服务,而是要存在着差异化的运营,这样才能够实现整个医疗保险服务产品的多元化。

(3)要合理划分政府以及市场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作用,这也是明确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空间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和具体国情,尽可能全方面的覆盖中低收入群体,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并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制定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承担有限的医疗保障责任,而且更多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高收入的人群,也仅仅提供的是和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一样的保障水平,因为国家不可能对高收入人群增加更多的财政补贴,所以对于这部分的医疗保险市场,就应该交给市场机制来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人们所患疾病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设计医疗保险产品,以满足这部分人更高水平、更全面的医疗保障的需求。

(4)要不断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优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监管制度,因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本上采用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还没有进行明确,这很容易让管理人员利用政策的漏洞来谋取私利,同样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刚刚起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监管缺失问题,比如在立法上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明确,防范管理人员随意挪动保险资金,造成保险资金丢失或者损失,从而给被保险人带来资金上的风险。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本身对于资本升值的要求,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这部分的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从而提升这些资金的升值空间。由于经营的商业医疗保险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商业保险公司,这就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管制手段,来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性,比如加大对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公司资质的审核力度,定期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考核,制定相应的财务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和储备金的要求,对于风险大的保险险种要考虑投保在保险,制定相应的应急保证系统,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障参保人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建立畅通的投保人投诉举报渠道等。

三、总结

作为市场经济上的金融产品的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这个盈利主要是通过对保险资金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从而升值来获得,与此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对客观的保险保障。而社会保险则是对广大百姓的一种社会保障,属于一种社会福利。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其目标基本一致,那就是为民众提供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它能有效的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障内容单一等不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只有基于这样的定位,才能够在发展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有的放矢,找到正确发展的方向,从而让我国民众获得更为满意的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华燊杜建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构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04).

[2]王 涛 于保荣 杨 帆:参与新农合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可持续性分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0)

[3]朱海燕 王立东:浅议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J]. 知识经济. (02).

[4]陈 文:商业医疗保险与补充保险[J].中a国卫生资源. (05).

>>>下页带来更多的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论文p副标题e

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论文篇2

浅析医疗保险缺陷与对策

摘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在完善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同时关键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医疗保险的方向。

关键词:医疗保险;问题;改革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范围最广、保障内容最多以及运行机制最复杂的社会保险项目。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的劳保公费医疗制度;第二阶段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后劳保公费医疗制度;第三阶段是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国公民基本医疗的功能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同养老、失业等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

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三个目录”调整滞后。如今世界医学科技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用药和医疗技术不断出新,更新换代非常快。但是我国的“三个目录”调整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一些新药和治疗技术不能及时纳入医保范围,如果患者需要使用,就只能自费,引起患者负担加重。其次,优秀的医疗资源大都进入了大医院,而乡镇医院的医疗资源落后。大医院所需的医疗成本高,患者所需要自付的费用也就增加了。再次,由于我国的医疗体系改革滞后,医疗机构难免存在以药养医的问题,同时药品流通体系改革滞后,造成药价不断增高、市场成本高于生产成本,最后造成患者负担加重。

(二)人群覆盖面小。

现阶段由于医疗保险体系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同时又有部分职工的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我国存在一些城镇职工没有加入医疗保险。而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只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镇企事业单位员工和一些高、中收入的家庭,职工直系亲属和大学生并没有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我国并没有出台政策来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一些资金短缺的困难企业也无力参与医疗保险体系,这些企业的职工看病只能是自费。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人口和个体经营者没有可以加入的医疗保险,而城市流动口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也难以解决。

(三)个人账户存在局限性。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既可以控制费用增长又可以起到一定的储蓄功能,为参保者积累资金,以在患病时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但个人账户在实际生活中作用有十分有限。个人账户只能是参保人个人使用,属于参保人的个人收入,参保人之间无法互济使用,以至于不能满足医疗费用高的人,而无医疗需求的人账户闲置,失去了医疗保险基金费用共担的功能。同时个人账户的支付增加了企业单位和政府财政的负担。另外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量十分大,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一些地区的医保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不严谨,管理体系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核,有的甚至完全放开,只管建账,不问去向,致使“医保卡”变成了“购物卡”,不仅可以购买保健品这类与药品沾边的东西,就连洗衣粉等日用生活品也可用“医保卡”购买。个人账户资金的随意使用,严重削弱了个人账户储蓄功能。

二、完善我国城镇医疗保险的几点方向

(一)多措并举,切实解决“看病难”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利益,要保障每个公民看好病,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统一的基本药物目录,规范药物价格,实行统一的零售价,切实保证群众的基本用药物。实行定点生产和统一采购,扩大基层药物的配送范围,减少中间环节。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从而减少居民个人的医疗负担。最后还要加大医疗卫生体系的监察力度,建立完善的价格规范体系,实行国家对医药价格指导原则,对医药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建立监督机构,提高医药流通体制的透明度。

(二)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要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扩大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体现全体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性。为了实现医疗保险的广覆盖,可分几步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第一步要提高保障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尽可能的将更多的城镇职工纳入医疗保险体系范围内,重点解决下岗、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第二步要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把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的从业人员,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参保问题。最后要建立满足当前经济水平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金的保值增值水平,另外还可以在收入水平和人口结构水平相近的地区之间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联盟,从而增大筹资能力,实现共济能力。

(三)调整个人帐户筹集方式,强化个人责任意识。

个人帐户归投保人个人所有,要体现个人账户的私有性,应逐步加大个人缴费比例。这样不仅使国家和企业缴费比例下降,减轻政府和企业经济负担,还有效的避免了个人账户的浪费情况。个人账户可以允许弹性缴费,经济能力好的时候可以多缴,提高账户的储蓄数额,这样为以后提供更好的保障。缴费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个人经济能力较强的,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医疗保险注重个人积累制,并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更好的体现出个人自保能力;个人经济能力较弱的,贫富差距大的地区,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相应减少,政府和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更多地体现制度中的国家责任。弹性的缴纳制度来保障个人账户的顺利进行,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刘平、李跃平、张晓萍等《中国全医科学》,第9期.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成效、问题,与出路,王宗凡,《中国卫生经济》,第3期.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

[4]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胡大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第11期.

5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