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
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本篇1
浅谈我国医疗保障立法
[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 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
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 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 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
“ “””使新中国的 社会保障制度 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 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
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 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
由于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7年《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合作医疗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靠家庭与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属地管理、双方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自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14日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 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7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 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共同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做好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及其他改革。
应该说这些立法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拓展到城乡广大居民,参保对象也发生了由单位人、集体人向个体人、社会人的重大转变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初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缺陷
虽然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延缓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由中央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正在实施的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其次为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于是就形成了现行的分散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笼统,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则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无 经验可循,未经过严格论证、在摸索中出台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照搬行政法规和规章,仅添加一些数字;更多的是县、市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稳定性不足,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带来了工作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这种局面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种立法现状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实践是很不相称的,毕竟基本医疗保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提高医疗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
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 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 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 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 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
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 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 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 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 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
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 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
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三大关键词(新华网-04-10)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 法学论坛》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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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本篇2
浅谈事业单位医保问题与解决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民政策相继出现,医疗保险就是其中一个,由于医疗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众多问题涌现。文章对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体系,问题,对策
一、对事业单位一些医疗保险问题的分析
(一)医疗保险的现状
以河北省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这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举例说明,我们共有380人参加了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改革前是公费医疗,实报实销的形式。改革后是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部分组成。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其中职工的个人账户具体比例分为下面三个方面:
1)每个职工需要将其工资收入的2%上缴;这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大约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5%)的30%,而将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到退休时职工的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同期3个月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存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用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支付其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及个人应交付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个人账户的前两个部分是按月划入的,除了有用时,否则会一直留在账户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年末可报销最高25000元医疗费,但是该年的医疗费都是先由员工自己垫付,这样造成员工很大的压力。
一般统筹基金大致都是从参保单位缴纳医保费总额出去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医疗基金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而个人也要缴纳一部分,这样,参保人得到的统筹金就很少了。
(二)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医保改革是社保改革中最复杂的一种,它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保机构以及医药销售等方方面面,尽管医保运行有些许成就,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医保费不能很好地控制,导致很多地方财政及企业负担极为沉重。控制医保费用总量应该规定医保费用标准,规定医保水平和质量。
2、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河北省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项目中公布的西药1139种(甲类315种、乙类821种),中成药986种(甲类13种、乙类851种),增加商品名4054种(西药3959种,中成药95种),中草药整理出576种。其中可以看出个人自负比例较低的甲类药品范围较窄,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布洛芬等医生最常用的退热药都划归乙类药品。解决方法一是患者在就医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应首选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门诊和住院时也应规定医院的责任,规定医生给病患所开具的药品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内的比例数。如果超出这一比例,就由院方和医生负责承担超出的部分或全部。
3、医疗水平与质量有待提高。医院为了获得更多利润,滥用药、滥检查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已经成为各大医院创收的潜规则。这就浪费了患者大量的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由有关部门对检查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控,如果属实应由医院方负责承担一定比例或全部。这样,医院如果在违规开药或检查时,就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医院基于这个原因,就会自觉的按照规定运行。
4、医疗保险资源分布不合理,费用负担不均。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差别,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东部和西部的差别等等。如何使医疗设施及医务人员这些资源分布趋于合理,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一要加大政府对小城市、农村及西部这些缺医少药地方的财政支付力度,二要对这些地方医护人员给予非厚的回报。
5、各项就医及报销环节的具体操作给人们带来诸多不便。报销、转院、异地就医等手续烦琐。对患者硬性规定就医地点,不利于及时治疗。对特殊疾病患者及慢性病患者的处理缺乏灵活性等。这都需要狠抓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医疗经费使用的建议
疾病本不可预测,而医疗费用猛增,所以应该改善医保条件,扩大医保范围,增加个人账户内医保金额,使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此同时,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和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脚步,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实惠有效的医疗保险制度。另外,规定医保水平和质量也是很有必要的。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院签订医保协议,包含医保范围、质量要求等问题。
为了加强管理,应该从根源上防止并且治理腐败,改换当前的财务体制,建立健康的科学健全的,高效率的财务管理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监督管理,打击不法现象。
1)领导部门要杜绝一些经济违法现象,加大经费管理力度。将强自身建设,反腐倡廉,提高个人政治道德修养。
2)委派会计制度,可以改变单位财会部门走形式,与领导互相勾结的现象。
3)保障预算能够更为严格的照相关规定执行,一定的制度是不可少的。审核原始凭证,核账簿,检查账与账,账与实际情况,银行的存款,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是否有实际情况相吻合。这样就可以知道各种收入与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以及预算控制情况。
4)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至少要每年2次以上。一路跟踪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确保项目资金更健康落实,从而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结语
关于事业部门存在的医保问题,是该行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文章对此做了相应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愿可以看到上文所列举的不良现象有所改善,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朝着健康方向的发展,这样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王兰春。医保十年路 开遍幸福花——西昌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综述[J].四川劳动保障,12期
[2]滕玉珊。从水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体系分析医疗保险现状[J].黑龙江水利科技,3期
[3]《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