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流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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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代理来帮忙注销分公司,注销分公司一般是有什么流程的?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分公司注销流程代理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

第一点,公司必须是工商局认可的,有正规营业执照的代理注册公司。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承认的公司,通常都是不正规的。广大顾客不要轻易与次公司进行合作。

第二点,公司内部有一整套详细的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一项服务都是合法的,提供的服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

第三点,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良好的口碑。并且与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

公司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注销基本程序

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步

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步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这样公司就注销了。

原股东是否可以索回被注销公司的债权?

案情: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在该公司向工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时,并没有明确。那么该公司被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被注销的B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B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6月,B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B公司与A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8月至3月间,A公司共拖欠B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4月10日经对账后,A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B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B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11月,孙某、王某以B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A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声称虽然B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A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A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B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判决结果: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

法院方面的依据是,A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A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A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A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B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B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A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点评: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财产的性质出发,原股东是可以追索的。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拥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区分开的。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即丧失了所有权,而成为公司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但是,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公司财产最初的来源是股东出资,其后经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股东的原出资数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对于超出原出资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出资的滋息。这样,由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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