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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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了,其债务怎么办?看完小编整理的分公司注销的债务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注销的债务

公司债务的注销过程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分公司注销的债务:分公司的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偿还

问:H公司在广州有L分公司,现L分公司拖欠货款,债权人能否要求H公司偿还,如H公司拒绝偿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被告如何确定?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H公司须承担货款清偿义务,如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应为H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介绍:11月1日,某某女王公司与某某基丰公司的百货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分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协议》,约定某某女王公司定期卖给百货分公司美容化妆品。双方履行协议一段期限后,协议解除《采购协议》。双方经对帐确认百货分公司欠某某女王公司货款2万元。某某女王公司起诉百货分公司和某某基丰公司,请求某某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某女王公司要求某某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认定百货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某某基丰公司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对此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据此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某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百货分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仍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某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由有两点:

1、第一、二种意见均以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其意见的法律依据,但得出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比较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在于:一是增加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二是强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特征。但是新旧《公司法》均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究竟是连带责任的性质还是补充责任的性质或是独立完全责任的性质,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难怪让持上述第一、二种意见的人对该条款的民事责任性质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从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看,分公司具有总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分支机构等法律特征。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中的“其他组织”的范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

但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类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某某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某某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分公司注销的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1、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权。

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3、丧失了最后救济权。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但未成立清算组,也未注销,此时以该企业名义作出债权转让协议,受转让企业并不知晓转让企业的主体资格情况,这种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影响的营业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其权利能力的受限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只能行使与清算相关的行为。由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为强行法,公司违法该规定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也不存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问题。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代表机关不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机关,这对转让行为的效力会产生影响。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不能进行营业。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可以归入清算行为,应该有效。如果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

 

 

看了“分公司注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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