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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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那么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住房租赁条例相关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实施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住房租赁是实现“住有所居”、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尤其是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条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其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闲置住房出租、盘活宅基地闲置住房出租等,多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平衡全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

三是规定按照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

四是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服务。

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并设定了较重的罚则。二是针对投诉举报反应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暴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为违规市场主体量身定制“紧箍咒”,主要包括:主体有要求,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个长期扰乱市场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据。信息要透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执业要实名,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合同要网签,企业通过全市统一建设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自动提交登记备案。资金要监管,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对于租客而言,住房租赁涉及稳定居住权,属于民生范畴。并且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多年来的管理实践来看,90%以上的投诉反映的是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

条例在《民法典》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原则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纠纷调处等方面进一步突出对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一是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禁止出租违法建设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二是明确出租人的合同登记备案、出租登记以及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并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

三是出租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告知房屋装修情况并配合实地看房等。

四是通过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为承租人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承租人无需提交纸质合同。

五是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租赁当事人搞高效率。

与此同时,北京市政府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管理服务赋能,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调控和应急处置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大部分是散户对散户(C2C),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B2C)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难度大。

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

二是对企业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并将资金纳入监管,防止“租金贷”异化为融资手段,防范企业营造“资金池”,从制度上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冲动,降低长租公寓暴雷风险。

三是依据《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四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住房租赁市场紧急状态应对机制,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从而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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