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买断式回购的定义与功能分析

| 恩琳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的交易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理解买断式回购的定义与功能分析,欢迎阅读!

买断式回购的定义是什么?

国债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它与目前债券市场通行的质押式回购(又称封闭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逆回购方)不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无权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而在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融券方在回购期内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可以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

买断式回购的功能分析

从国外回购交易看,无论是采用经典回购还是购/售回交易,其基本功能都是融资和融券,其中融资更是回购最主要的功能。从本身属性看,回购主要还是被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是一种依附于债券的融资方式,回购到期后最终体现的仍然是资金往来,正回购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债券的权利,并有按时偿付本息的义务;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逆回购方拥有购入债券的所有权,也就给逆回购方提供了一种融入债券的可能,因此回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功能。由于国外普遍存在专门的融券交易工具,而通过回购进行融券必须以现金作为抵押品,其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实际交易中,通过回购实现融券功能的交易要比实现融资功能的交易少得多。

在我国,质押式回购由于质押券不可动用,只具备融资功能;而买断式回购由于回购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处于可动用状态,与国外的回购一样同时具备融资和融券两种基本功能。当然,买断式回购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品种,不同的参与者可以用之来满足不同的交易目的,但无论如何应用,都是离不开其基本功能:融资功能和融券功能。按照国外经验,买断式回购也应该以融资功能为主,但在我国,由于已经存在质押式回购这一较为成熟的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融资功能的发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也将难以完全替代的质押式回购。而由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融券功能和做空机制的缺乏,买断式回购推出之前市场成员普遍关注的是其融券功能及在融券功能上衍生出来的做空机制。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借贷等融券工具和债券远期交易、期货交易等做空机制必然相继推出,买断式回购在融券及做空方面的作用将会大大减弱,而主要还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而发挥作用。

在买断式回购正式推出之前市场曾对其如何定义有较为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两次现券买断的方式,将回购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另一种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融资方式,回购利息直接以回购利率体现。其实也就是采用经典回购还是采用购/售回交易的定义方式。而事实上,这两种定义方式并不互相矛盾,都能实现回购交易融资和融券的基本功能,表述的是回购交易的不同表现形式,但具体采用哪一种定义方式并不会改变其交易实质和实际的交易流程,都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市场效应,并不意味着采用买断方式定义就只有融券功能、采用融资方式定义就没有融券功能。而从相关规定看,我国的买断式回购没有保证金调整和替换回购债券的功能,因此,两种定义方式只是报价方式上存在不同,回购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从现有定义看,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融资功能并没有受排斥,相反从人民银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而且从市场实际交易流程来看,无论出于融资还是融券的目的,交易双方谈判的关键往往是回购利率,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回购券种及相关因素来确定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事实上,采用买断方式定义,既可以兼顾买断式回购这一新品种的融券功能,同时也避免了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处理上的困难。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并没有将其自身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在我国尚缺乏融券机制和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这将会给投资者提供较大的灵活应用空间。投资者可利用买断式回购进行各种组合,来实现多种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除了传统的融入资金操作和回购放大做多模式之外,投资者利用买断式回购的融券功能,可派生出卖空操作和逆回购放大做空模式(该模式的原理与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相似,只不过方向相反,在循环逆回购过程中不断放大空头头寸,实现空头效益的放大);通过将现券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可派生出套期保值模式;通过不同券种的走势分化进行组合操作可派生出债券组合套利模式;通过不同回购品种利率的差异进行操作派生出利差组合套利模式。

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

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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