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论文
失业保险是现代工业革命的产物,是现代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避免的产物。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失业保险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失业保险论文篇1
浅谈失业保险基金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措施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进行转业培训而设置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通过近年来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管使用的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基金的安全、完整得到了保障,但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其成因与对策谈一点看法。
一、当前失业保险基金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在减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
审计调查显示,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构成中,原有的城镇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有较大比例。现在,由于受国家各项改革政策的推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改制、解体、破产、关闭,从而导致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不断在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相应也在减少。
(二)有些单位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没有足额征收到位。
审计调查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把失业保险的缴纳作为一项额外负担看待,但在法律规定又不得不缴纳的情况下,就采取少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和人员数的方法,达到变相少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目的。
(三)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还存在“盲区”。
审计调查发现导致“盲区”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应参保单位未参保。一方面是失业保险金征管机构征管系统不完善,扩面工作开展不及时,甚至征管机构只是按年度的计划完成,只要能够完成计划任务,在征管中存在应参保单位未参保放任自流;另一方面是征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能促使应参保而又不参保的单位参保。二是部分人员参保认识不到位。有些是单位领导、非公有经济业主认识不到位,主观上不愿参加,不愿花“冤枉钱”;也有些是就业的农民工缺乏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心里存在失业时失业保险金能否及时足额领到和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怀疑。三是部分职工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保意愿有一定影响。在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职工有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时,就自感不错了,对失业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缴纳失业保险金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失业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四是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有些职工对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不了解,如何缴费、如何申领、如何获得转业培训等职工心里不明确,造成参保意愿可保可不保。五是部分区域职工劳动纠纷解决渠道不够通畅。有些单位不给职工参保,就业人员申诉无门,往往就近地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远在县城或市区的投诉部门,职工望不可及,劳动纠纷解决渠道不够通畅,也影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欠交失业保险金的单位较多金额较大。
笔者从参与的某县28年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显示,至28年底该县各单位应缴欠交的失业保险费就达7.46万元,究其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缺乏缴纳资金来源和渠道造成应缴未缴。目前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的收缴除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外,仍有8%~9%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济相对较弱,往往经费困难,除保正常的工作外,应开支的项目也很多。为此,这些单位领导想的是保工资、保稳定、保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上缺乏开支来源和渠道,造成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失业保险费,致使这类事业单位有的未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有的虽然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但仍以种种理由拒缴失业保险费。
二是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对劳动保险也存在畸重畸轻。劳动保险畸重畸轻的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认为参加养老保险解决了老有所养的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有益处;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病了有人管,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惟独失业保险好处看不见,甚至有的企业法人认为,自己任职期间,没有失业职工,缴失业保险金只是作贡献。其二,单位效益好的职工也往往认为,收入高缴费标准也高,企业不倒闭自己未必失业,即使4%一5%的人失业,要全员陪着负担不划算。因此劳动保险畸重畸轻的观点造成少缴、欠缴、逃避不缴。
三是特困企业急着缴而无力缴。进入低谷的亏损企业,尽管此时的企业法人和职工对失业保险都有了足够的认识,但在工资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缴纳失业保险显然力不能及,补缴尚欠的失业保险金更是空话。四是个体私营及乡镇等非正规就业单位无意缴纳失业保险。因企业性质等原因,劳动力流动性大,雇主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认为如此一来会加大成本;雇工也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认为在临时性工作本来就是失业状态下的“打短工”,缴纳失业保险还不如有钱买商业保险,为此往往产生少缴、欠缴、逃避不缴、甚至抗缴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宣传、发动,促使参保单位和个人尽可能地应保尽保。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涉及到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涉及面广、人多。因此,在征收失业保险基金的过程中,正确引导职工自愿参保,对失业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的进行宣传报道,使之家喻户晓,通过宣传、发动,使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理解和掌握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和义务,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促使参保单位和个人主动缴纳失业保险不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单位和职工自愿出资参保,使失业保险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职工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保,对在征收失业保险基金过程中自觉主动缴清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那些缴纳失业保险费态度不好,认识较差的单位,可以采取在电视、报纸、简报等各种宣传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的形式,促使其转变认识和态度,自觉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双重作用。
一方面是加强失业人员流动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及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加强失业保险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失业保险工作效率,有效实行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放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限制,使较多的失业人员能在失业后,享受到失业保险金,促使单位和个人有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发挥失业保险的“造血功能”,将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技术鉴定、职业介绍四位一体的培训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培训需求,选择适应失业人员特点的专业,通过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建立稳定征缴机制,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lT作人员和各单位的失业保险专管员进行严格培训,全面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征缴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使整个征缴作具有较强的连续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针对部分参保单位重养老、医疗、轻失业保险的行为,督促缴纳,征管机关与有关部门联手协作采用捆绑式征收,实现同步足额征收,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对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快立法进程。
将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养老统筹、医保基金等社会保障范筹的各种基金统一起来,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管理的刚性,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的社会财富再分配职能,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结构,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庇护下,得到觅职有所介绍、转业有所培训、失业有所扶济。同时,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使个人缴费的那部分保险费,缴费人能有权利享受,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征管机构、参保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三方制约机制,增加失业保险基金运作的透明度,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一证(卡)通”和建立“劳动保障”电子结报系统。
如今农民工多,流动性大,然而,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却流通渠道不够顺畅,只能在户籍地才能获得失业救济和转业培训。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E时代”,在技术上操作并不难,将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养老统筹、医保基金等社会保障范筹的各种基金统一起来,解决好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尽快尽早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一证(卡)通”全国联网,只要就业人员手持“一证(卡)通”,到哪个地方就业都能管用,在哪个地方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都能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转业培训,才能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体制便民、利民的民生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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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篇2
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摘要:失业保险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其实施必然要有失业保险基金这个物质基础,如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是关系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本文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基金的筹集、运用和支出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
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
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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