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概论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安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1:《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文章通过阐述社会保障机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概迷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而推动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推动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措施
一、我国桂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面对的矛盾及存在的问题
1.“人多钱少”的现象。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为了最大可能的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一是要想办法节流,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
2.用工与养老的矛盾。我国劳动部于1998年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三年后所有的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区别,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现在还有一些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的地区,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属性、强制企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
3.“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要求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4.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薄弱。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度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补充规定。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所以一定要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步伐。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2:《试谈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的保障制度也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安定发展的必要保障,本文主要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一、社会保障制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的作用
1.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又是强者经济,优胜劣汰、倾向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特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就业与经济无保障的风险将呈增大趋势,竞争中的分配导致个人收人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物价的波动、市场的不稳及市场“失灵”的负效应会给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切,都会直接辐射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大环境。因而,可以运用独立于企业之外,既不受企业效益影响,又能切实为竞争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安全网”、“减震器”、“保护伞”把弱者保护起来,以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动荡,给企业一个宽松的竞争环境,给变幻莫测的市场一个宁静的港湾。
2.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通过消费需求发挥作用。资料显示,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消费水平。但针对目前中国的情况,不少人基于对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预期支出的考虑,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其中不少人储蓄的增加往往是在家庭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其实这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强制储蓄”,非常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其实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从而具有最大的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的效应。只有大家肯消费了,才能刺激生产的顺利进行,经济才能在正常的氛围下得到发展。
3.有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宏观调控是减少和避免市场机制缺陷的必要措施,社会保障正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正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保障机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矛盾的必要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与支付又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国家能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矛盾,确保市场稳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向是国家用以调节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的这种再分配功能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国民财富的总量,但能直接改变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比例和流量,社会保障成为减少市场经济波动的内在的“减震器”。
三、小结
目前我国正在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稳定的发展,那么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结构已变为开放型、全球型。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国际竞争意识增强的前提下,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要建立在对现行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丙奎.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J].理论参考,(04).
[2]朱新峰.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述评[J].泰山学院学报,(01).
[3]刘红红.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演变及其借鉴意义[J].广东商学院学报,(04).
[4]王文龙,金丽馥.对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评述与借鉴[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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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篇3:《试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摘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我国农村传统的土地养老保障和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需求。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困难。要巩固和完善农村现行社会养老机制,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模式。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养老金;农民;中国农村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
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末,全国已有19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374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全国有1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口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待发展
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不能够享有。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们不得不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 位的社会保障模式。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3.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开始以不同方式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延伸。据国家农业部的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他们中间的伤残者不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据现行规定,当农民工的工作发生变动的时候。退保只退还个人交费的部分。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保费是不予退还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待充实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财政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上,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ll%;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91%。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只有2%。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健全
1.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低。在我国农村,付诸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基本上无从谈起。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截至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66%和55%;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
3.农村社会保障机构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体制不顺。从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多数省区直辖市将农保管理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的农保管理工作断档。在全国1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遗留在民政部门。其次是资金掌控不公。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一些地区还强制农民参保。筹集到的养老保险金被挪作他用以后,出现风险,以致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推行。
三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然而,在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土地既是农民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它以政府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养老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遗产继承和职位升迁等1联系起来,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养老。农村老年人应当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防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财产。老年人不应当将自己毕生积累的财产一味“无偿”地转让给下一代,而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强化自我养老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农村老年人不仅具有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体健康,劳动热情不减。他们有知识、有技能做到老有所为,自我养护。这种自养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
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其一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其二是通过土地征用,一部分原来拥有 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流动就业的。对此,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保障农民工。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至于失地农民。除了做到公平补偿,还要把好“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环节,确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金能够进入失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或者将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这个转变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完全个人账户的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改变了完全依靠个人账户增加积累、没有待遇调整、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面向农民筹资,要降低门槛,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国家财政要保底,要适当投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不应该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利于用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3.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确保其安全。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符合本地社会经济条件的个人筹资方案,必定得到农民的认可,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服务成本。增强服务效果。根据本地特点,各地区探索适宜的筹资、补偿、奖励的模式,已经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纳、分期定额缴纳、以资产权利抵押融资,或者个人先不缴费,年老后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等,以及多种形式的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强化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盘活养老资金,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降低服务收费价格,减轻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建立参与式的便民服务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受益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资金和具体提供养老服务的时候。应该允许有一定的运用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以便农村社会化养老机构等及时开展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