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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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的论文篇1

浅谈证券投资者基金制度

1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内容和作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并且其筹集资金的方式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年初,经过我国财政部和央行的相互协调,证监会开始着手促进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开展和进行,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开始起草一系列推动该项制度发展的规定。经过这些规定的出台,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逐渐向具体实践的层次。在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当中,有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有增加了很多补充要素,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并针对具体环节做了重点强调。

由此一来,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多了赔偿法律制度,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一制度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国也颁布的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使用、基金控制以及监督等多方面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建立一个长期生存发展的良好空间,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效规避风险,最终使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事实证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确立,充分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这样一来,投资者得到了保护,因而也就能够及时规避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契机,这种契机的前提是科学的机制体制的确立。

并且,整体上来看,它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首先是站在投资者这个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证券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或者严重纰漏的时候,国家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从而使其顺利度过难关;

其次,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恰当好处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协调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而对于监管体系来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证券交易所之类的机构提供了导向和支持,使其能够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另外,针对国际上现有的状况和各国的做法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我国开辟国际市场提供了可能,它能够帮助我国建立成熟的市场机制,并进而维护市场环境协调稳定。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挑战

在西方发达国家当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得以实践,并取得了成果,然而,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且以一种萌芽状态存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中的一种,由此可见,它的地位不容小觑。我国在建立该项制度之前,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适当进行了借鉴,相当于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这项制度在种种挑战和压力之下,其运行结果难免差强人意。笔者根据调查研究,分析了以下几点原因。

2.1融资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对于基金公司的筹资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基金公司提供了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还可以经国务院允许发行债券。由此看来,我国证券保护基金并不缺乏资金来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有关资料显示,证券保护基金的资金收入并不能填补为处置风险券商而用去的费用,甚至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另外,尽管国务院为基金公司提供了保护措施,央行也为基金公司垫付一部分资金,但这样做最终导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再加上近年来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使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运行面临巨大压力。

2.2组织机制不合理

西方发达国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是奇数,而我国的基金公司董事会成员则是偶数,所以,在遇到问题时,投票环节就会出现问题。尽管我国基金公司董事会的惯例是,如果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就由董事长再投一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董事长并没有投两次票的权利,他的表决权应该和董事会其他成员没有区别。另一方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董事会中,往往有社会公众来担任某个要职,可是在我国,从未有过这种情况,极大地削弱了我国社会公众对于重大事项的言论表达权。

2.3监管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得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共同管制之下运转,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想利用后三者对基金公司有效管制和协调控制,并且达到后三者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良性目的。然而,不得不说,如果出现高管完全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公司,那么“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也有可能得以滋长,也就会有个人或者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这样一来,不仅不会推动市场建设发展,反而会阻碍相关机制的建立健全。

3如何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3.1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已经明确的是,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基础货币以及财政资金。可以看到,在资金来源构成中,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央行再贷款和财政拨款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这其中除了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属于国际通常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外(其他的还包括券商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计提、会员费、上市公司提前计提的风险补偿金等),其余的实际上仍由国家买单或作为基金主要赔付义务的承担者。这种责任倒置的情况显然将不利于券商的风险防范和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化解。资金是基金公司正常运行的血脉,保证基金公司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所有相关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基金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对于如何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笔者提出以下两点:

(1)正确看待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仔细查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阶段的资料,便可得知,在那时,投资者申购证券所冻结的资金仅仅归发行人所有。而后来,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应当加入保护基金之中,这项规定曾经引来了业界人士的质疑。从理论上讲,应当把申购冻结资金而取得的利息放在单独的基金类别中,因为这方面的利息是所有投资者的共享资源,并不能分到个人手中。

(2)科学对待政府的赔付责任。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步发展,国家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基金公司运行中的一部分赔付责任。当然,这项规定的确起到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作用,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纰漏。众所周知,政府的经费只可以应用于固定的公共设施建设,而政府经费主要来源于对国民征收的税款。然而事实上并不是绝大多数公民都参与到证券投资中来,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政府用全民财产来补偿一部分亏损的证券投资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说,基金公司的损失不应当由政府承担一部分,而是应当由基金公司全额承担。

3.2调整组织机制

首先要对基金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做一个具体的规定,将公众人士纳入规定之中是重中之重,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这样做充分发挥了言论表达权的积极作用,也极大地争取了民心,顺应民意,使得决策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进而推动制度的操作和运行。其次,要保证董事会参与人数为奇数,并且委派一名投资者参与其中,这名投资者应当代表公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矛盾的滋生,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3.3加强监管手段

为了保证公司内的信息能够公开透明,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运作效率。在必要的时候,公司内部也应当建立相关制度,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务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且要每年按时更新数据,数据的内容要切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少走弯路,避免纰漏和风险,从而使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能够得到群众的支持。

4结语

我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要顺应国情,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当出现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况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尽管我国已经在长期摸索实践过程中,积累出一套有价值的经验。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很多环节差强人意,与理想中的制度模式相悖。所以,我们应当站在长期构建证券公司的角度,对已有制度进行改革创新,从根本上维护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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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论文篇2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多年来这一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日趋丰富,证券化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然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进而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反思。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从1992年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开始房地产证券化起,直到中国建设银行才以信贷资产为支持,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发展时间短,目前国内这一市场还很不成熟,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风险以便在未来发展中合理运用这一金融工具,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及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试行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较小,品种单一,属于较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MBS产品多样,类型繁复,既有简单易行的抵押过手证券,又有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担保抵押证券,还有发展成熟的剥离式担保证券。

(一)市场法律障碍较多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专门的法律,大部分法规都是临时性的,法规颁布级别不高。而要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赢利性和流动性,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都需要强大的立法作为保证。其次《公司法》、《证券法》对发行债券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但目前的SPV很难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缺乏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意识

尽管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解决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并充实资本金,但仍然会增加银行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本身就具有虚拟性、杠杆性、复杂性、连锁性以及系统性等特点,但其“双刃剑”的作用会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走上起步阶段,商业银行目前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如何利用该创新工具转移信用风险上,忽视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基础十分薄弱,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法律、会计制度保障等现实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然而,在我国资信评估业还属于新兴行业,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甚至可能为了推行证券化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资产评估和资信评估业还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风险与盈利是共存的,再二者的博弈中,商业银行为自身发展就需要需求一个针对自己来说风险相对较小而盈利相对丰厚的交点,这是一个复杂艰难的选择。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不仅包括其作为发起人的风险也包括现代金融环境中作为投资银行的风险。我国应强化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系统性监管:要从基础资产的产生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目前,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行驶监管职能,不利于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系统性、全过程监管。银、证、保三家机构应建立协调和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使资产证券化活动各环节的监管到我,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及监管

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及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应该改革税法,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机构缴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实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只有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才能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势在必行。对于目前我国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来,以建立一个客观、独立、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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