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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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买卖股票不成交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遇到后该怎么办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炒股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在股票买卖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会造成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为股票交易中的所谓“不可抗力”,券商都会将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报,因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来自股票成交的佣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时由于工作的疏忽或报单太多,券商也会发生漏报的错误,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股票的申报中,股民首先应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如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遗漏或写错,委托单据上的任何错误都可能造成委托单据的无效。如买入股票时,帐户中的资金不足、卖出股票时超过 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等。其次在申报价格方面,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沪深两交易所对此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价不得超出即时成交价的±10%的范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价为即时成交价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报价超出了该范围,虽然券商能按要求将股民的委托予以申报,但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拒绝接受这些委托。另外,当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时,其上午的申报也将无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复牌以后。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种要求而成为有效委托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时间优先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其进行撮合。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即使其申报的价格曾经等于或高于当日的成交价时,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当股民申报的价格等于成交价时, 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同一价格的申报,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价或最高价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报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价高于股民的中卖价或低于申买价,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卖与最高申买的均价作为成交价,所以当股民申报的价格优于成交价时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当股民的最低申卖价低于显示屏中的申卖价或其申买价高于其显示的申买价时,才能保证股民的委托申报成交。

另外,当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难以成交。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就是在主观上当事人无法预料、客观上在当事人在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都无法挽救。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将不负担民事责任。

因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程度极高,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计算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的紊乱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些情况下,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都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股票委托作为一种方式,解决了很多炒股新手们的难处,也省去了不少的麻烦,因为这些证券所有着更加专业的知识哦。当然也会有委托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什么样的情况会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呢?

案例一:

3月22日,一位投资者见深发展出现冲高回落的走势,于是在下午2:40分以20:1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深发展3万股。当时深发展的市价正好是20:10元,这位投资者的委托被受理后,他看到深发展仍以此价位成交了几笔,他认为自己的委托成功了,他当时就查询了一下,发现并未成交。随后,股价下滑。

案例二:

一位投资者于2月15日买入上海机场认沽权证共计1037000股,2月26日在其行权前日拟卖出。但申报一直不成功,委托营业部客户经理帮忙申报也未成功,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当委托不成交时,投资者可以检查一下是否出现以下情况:

委托是否有效,即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价位是否超出有效范围(股票涨跌幅限制)。无效委托将被排斥在电脑主机外不予撮合;委托的股票或证券是否停牌;该只股票是否交易不活跃。个股如属小盘股 ,每天交易量仅十几万股,甚至是几万股,在过去熊市行情中,还有一天只成交几千股的情况,这时容易出现合理价位的委托不成交;由于市场行情异常火爆,出现压单情况,导致在合理时间未能成交;当日买盘或卖盘是否有较大的单子,导致未能及时成交;交易所或券商电脑系统是否发生故障。

下面我们具体介绍影响投资者委托成交的相关规定。

1、无效委托:

主板股票的委托价格超过当天涨跌幅限制;无涨跌幅限制股票和中小企业板股票的委托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有效竞价范围(有效竞价范围上周已介绍)。

非交易时间委托无效。但现在一般营业部在上午股票收盘和下午开盘之间的非交易时段仍接受委托,并将所接受的申报储存在电脑主机中,到下午开盘时取出按规则排队进行撮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如未办理指定交易,所进行的全部委托均无效。

2、零股买入委托无效:

①报价单位:A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0.01元人民币,如4.56元,但不能是4.562元。另外,沪深两市的B股交易分别以美元和港元计价,沪市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美元,深市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1港元。

②涨跌幅限制:为了避免股票的过分波动与投机,沪深交易所都实行涨跌停板限制。一般股票每天的最大涨跌幅为±10%,即一只股票当天的最大涨幅不能超过该股票前一日收盘价的10%,最大跌幅也不能低于前一日收盘价的10%。计算方法为:最高涨跌幅=前一日收盘价乘以(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如果当天的股价达到了最高涨幅限制被称为“涨停板”,达到最大跌幅限制则称为“跌停板”。但有关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则不一样,它们上下浮动的幅度为5%。新股、增发新股、恢复上市证券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但从第二天开始则和一般股票一样要遵循±10%的涨跌幅限制。

③有效申报数量:股票交易原则上以一手的整数倍为数量单位(一手为100股)。如投资者买入深发展,可以申报100股、3500股等一手的整数倍,但不能申报130股或2420股等。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指的是在配股、转增股本或股改支付对价时会发生不足一手的情况。比如您现有100股正股,公司以10:2.5的比例配股后,您的100股就变为125股,不是一手的整数倍,多出的25股称为“零股”。在交易规则中,不足一手的零股可以卖出。至于权证,交易所规定,权证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上述案例中的投资者单笔申报超过了交易所的规定,属无效委托,所以交易所主机不接受。

④交易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如某只股票现价5.66元,如果甲投资者此时输入5.66元的买入价,而乙投资者同时输入5.67元的买入价,则乙投资者的申报优先于甲投资者的申报成交。如果大家申报的买入价格相同,则谁先输入买单谁先成交。卖出股票亦如此。某只股票如果现价是5.66元,甲输入5.66元的卖出价,而乙同时输入5.65元的卖出价,则乙的申报优先于甲的申报成交。如甲、乙输入的卖出价相同,则谁先申报谁先成交。这种情况在某只股票股价突然飚升或突然急速下探时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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