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名称流程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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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变更公司的名称事宜,需要怎么做呢?变更公司名称的流程应该怎么走?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名称该如何变更

要对一个公司的名称进行变更,程序是非常多的,但是一定要记住的,变更公司的名称,首先是变更提交,然后变更登记,接着是变更所需的材料等等。

一、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名称变更内容: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7、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

8、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四、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原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吗

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吗?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以防止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譬如若不进行法定代表人的离职变更登记,容易造成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等类似的损失。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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