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的公司如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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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新注册的公司,但是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注销了,但是注销需要的手续和资料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新注册的公司如何注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新注册的公司如何注销

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有哪些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

A公司长期为B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为此,B公司拖欠A公司维修款共计9000元。A公司数次索要未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期间,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某甲承认B公司欠款的事实,但声称B公司业已注销,并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通知载明B公司于11月2日注销。原告诉称,B公司系某甲与其夫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并请求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法院遂依法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

经法院查明,某甲与某乙确系夫妻关系,且庭审中不能证明其婚前财产已作公证。1997年6月,某甲、某乙分别出资762万元、238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成立了B公司,由某乙任董事长,某甲任董事。4月22日,股东会决议清算B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4月25日,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了企业注销申请。5月9日、16日、23日,B公司连续三次在《中国工商报》公告了申请注销事宜,并明确自5月9日起90日内,公司债权人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没有将该事实直接通知本案债权人A公司。1月25日,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认定B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给某甲和某乙两位股东。3月15日,股东会通过清算报告,并对公司注销及善后事宜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下应否追究股东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同时,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没有法律的支撑,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点评】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也即国外公司法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法官应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一、“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案而言,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

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本案B公司因股东合意终止,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理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在B公司的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本案B公司虽于5月连续公告了三次,但其明显只是为完备法律手续,在明知A公司的债权存在并可以通知的情况下,消极履行通知义务。因而,B公司的股东即某甲、某乙没有尽到妥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某甲、某乙在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对B公司大量剩余资产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恶意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或为其他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而非与公司一体作为公司债务的当然承担者。这是法人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

二、“揭开公司面纱”比“法人人格否认”的提法更具科学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学术界对此种情况常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加以解释,笔者认为其科学性还有待商榷。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否认法人人格”的提法有其适用的空间:违背公司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可能导致公司人格被彻底否认。

以本案为例,若以“否认法人人格”来解释,则将焦点集中于“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是为法律禁止的。本案中B公司的两位股东系夫妻关系,由于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其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会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一样,难以保障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同样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此,B公司存在主体资格方面的瑕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B公司不是适格的法人,其公司债务即为某甲、某乙的个人债务。但这是一个存在相当风险的推理过程。虽然在现行的立法中确实可以找到禁止一人公司的依据,但在理论上仍然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一人公司,更不用说是夫妻店了。

如果要给这一理论命名的话,“揭开公司面纱”的提法最合适不过了,因为它十分形象地概括了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下例外地追究股东责任的做法。该理论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揭开公司面纱”,抓到了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是破坏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和注销决议(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销)。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

(4)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5)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新注册的公司如何注销,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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